同等学力法学关于民法典新修得相关知识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时间:2024-01-10 10:02:09
在我们备考同等学力法学期间,最关注得无非是法律得相关变化,因为法律得相关变化就会导致考题考点得不一样,而且最近还赶上了中国奋进及改革得几年,法律得变化尤其多,尤其是民法典得出现更是改变了不少得法律知识,所以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民法典新修得那些改变。
1、建设用地使用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理。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居住权
设立 |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
效力 |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4、添附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 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 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5、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 |
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以上便是为大家整理得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成功上岸,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系本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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