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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民族大学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录取的研究生(以下简称“新生”),持《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培养学院、系、研究院、研究中心(以下统一简称.“培养单位”)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一般需持当地证明)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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