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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关于2020年接收硕士调剂考生的通知

  一、接受调剂专业

  我校将在部分生源不足专业招收调剂考生。

  二、考生调剂基本要求

  1. 符合学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方向)的报考条件。

  2. 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考生)和拟调入专业(方向)的学校初试成绩要求。

  3. 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 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调剂时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或396经济类联考综合能力)和英语一、英语二可由高向低调剂,不可由低向高调剂。

  5. 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一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一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 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方向)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相关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

  8.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普通计划考生拟调入专业(方向)的学校初试成绩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9.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10.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不接受调剂。

  三、调剂工作程序与时间安排

  1. 填写志愿前,请认真阅读《中国海洋大学202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国海洋大学202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和《中国海洋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了解我校研究生报考条件、学制、学习方式、学费标准、奖助办法、住宿等情况。三亚海洋研究院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在当地具备培养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安排在三亚海洋研究院学习。

  2. 5月20日18:00前,调剂考生登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国家调剂系统”)填写调剂志愿和有关信息。

  3. 5月21日14:00后,学校对各单位上报调剂考生名单进行审核后,分批次在国家调剂系统向考生发送复试通知。考生须在复试通知规定的回复时间内在系统中同意复试通知,否则视为放弃。

  4. 5月22日以后,已同意参加复试的考生登陆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平台(点击进入,每天登陆时间8:00-17:00,如用360浏览器请选择极速模式),完成复试确认及缴费、考生资格审查材料上传、心理测试等环节(要求详见《2020年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安排》,截止时间详见各单位公布的复试安排)。

  5.5月23日-25日,调剂考生复试,复试安排详见各单位公布的复试安排(将于5月21日陆续公布)。

  6. 复试结束后,学校根据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并通过国家调剂系统发送待录取通知。收到待录取通知的调剂考生须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在系统中接受待录取通知。

  7. 为保证调剂工作顺利进行,拟申请调剂至我校的考生调剂志愿填报我校后,务必在6月20日前保持调剂系统的调剂志愿保持不变。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校规定操作或随意解除志愿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复试或拟录取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四、复试方式与内容

  我校采取网络远程复试。复试内容详见各单位公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调剂考生应按照《2020年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安排》及各单位复试安排要求,准备好复试所需设备、软件和场地。

  五、体检

  拟录取考生应按学校要求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录取资格无效。体检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录取

  1.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人事档案及组织关系须在规定的时间转入学校,进行全脱产学习,否则录取资格无效;录取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进行在职学习,不享受奖、助学金,不统一安排住宿,其户口、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

  2.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七、复查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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